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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通翻译公司--业务委托合同翻译资料片断摘录: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原、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
四至:
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一。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托: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 物业管理服务费;
2. ;
3. 。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
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 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
2. ;
3.
。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A.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业主委员会)
1. 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 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3. 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 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6.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
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
7.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
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
8. 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
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
9.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10. 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
(2)
。
11.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 。
B 甲方权利义务(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负责制定业主公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
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 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 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 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5. 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
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
6.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性商业
用房,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
7.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属甲方),
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 。
8. 负责收集、整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移交;
9. 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负责催交或以其他方式偿付;
10. 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
;
(2)
。
11. 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 。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 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 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 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0.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1.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 房屋外观:
。
2. 设备运行:
。
3. 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 公共环境:
。
5. 绿化:
。
6. 交通铁序:
。
7. 保安:
。
8. 急修:
。 小修:
。
9.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
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见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 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 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
调整。
3. 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向收取。
4.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以下第
项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 天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 交纳滞纳金;
(3)
。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 露天车位:
;
2. 车库:
;
3. 。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
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其他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 高层楼房电梯运行费按实结算,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 ;
3. 。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 房屋共用部位的小修、养护费用,由承担;大中修费用,由 承担;更新费用,由
承担。
2.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养护费用,由 承担;大中修费用,由
承担;更新费用,由
承担。
3.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小修、养护费用,由 承担;大中修费用,由 承担;更新费用,由
承担。
4. 公共绿地的养护费用,由
承担;改造、更新费用,由
承担。
5.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 承担;大中修费用,由
承担,由
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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