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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法规翻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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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通翻译公司--农业企业法规翻译资料片断摘录: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标准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原则上应符合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且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条件。具体标准如下:

(一)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经营规模和综合效益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总资产应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应在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利润率10%以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足,优良资产占80%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二)企业对农户有较强的带动能力。通过与农户建立比较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大户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助农增收水平高于当年全省和当地农民收入平均增长幅度。

(三)企业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拥有中高级人才和较为先进的技术装备水平,有较为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科技含量高,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产销率达90%以上,产品市场占有量在全省同类企业产品销量中位于前列。

(四)已开展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州,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有利于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整体推进,对丘陵地区、边远山区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的有特色、有前景、有产品供不应求,且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企业,也应适当放宽条件,予以照顾。

二、申报、审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程序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事业可由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先期调查审核,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按无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二)审定程序。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经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由领导小组或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三、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均可享受川委发(2001)31号文件《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中有关优惠政策。

2、对基本具备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国家九部门联合发文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汇同省级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纳入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扶持,并优先推出对外招商引资;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给予上市支持。

4、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法人代表,可参加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义务

1、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模范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带动更多农民开拓市场,助农增收中起到示范作用。

2、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自觉接受省级和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接受省级和当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定期、及时向省级和当地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年底要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计划。享受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企业要报送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4、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省级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开展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相关活动。

四、组织领导与运行监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挂帅,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运行监管和协调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管理。

(一)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的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定期考核,做到可进可出,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和两年一次的淘汰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市州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资料,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办法进行评分,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予以审定。

(三)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第一年给予警告,连续两年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收回证书和授牌,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四)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年应组织人员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各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也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将所辖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报表制度统计汇总,在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五)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玩改名称的,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州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上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备案,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省设立优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奖励资金。奖金用于企业的科技和市场开发,以及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分设一、二、三等奖。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同省财政厅制订实施。

五、附则

(一)各市州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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